在迅猛发展的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化交流愈加频繁,一些胆大妄为的不法分子在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时往往会留下电子数据的痕迹。电子司法鉴定工作在电子数据查证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由显重要。电子数据取证具有法规、行规、技术等多层面的规范和要求,时刻面临新的挑战,在工作实践中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导致取证瑕疵或证据污染,消减电子证据的价值。下面海存科仪就电子数据信息取证及运用的几点体会:在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要求我们司法鉴定中心要迅速转变传统取证理念,紧跟时代步伐,着力提高电子数据取证鉴定能力,向信息科技要效能,提高电子数据取证的完整性和证明力,围绕网络虚拟空间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进行取证。第一、要提升鉴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科学配备鉴定取证力量。根据鉴定中心科技人员结构,重视技术骨干人员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合理组合、科学配备,搭建以鉴定专家主导,技术人员支持保障的鉴定取证团队架构。工作人员能够临场判断,明晰方向、技术全面、把握重点,及时识别待取证据与事实之间关联性和针对性,既避免提取无用的海量数据,导致有效信息淹没,又避免疏忽大意错失良机,导致必要的电子证据缺失。同时,技术人员能够结合电子数据证据存储环境和散布规律,借助专门设备和技术手段,进行鉴定专业规范的高效搜集,深度发掘证据资源,提升取证质量。第二、要做全做细鉴定取证工作预案,做实做好技术设备技术运用的专业保障。取证之前,要做到对全案情和要求熟记于心,结合被调查案情的个性化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取证范围、时序、重点内容及延展情况等全方位综合考虑,做全做细取证工作预案。第三、要凡事预则立,打有准备之战。取证技术人员提前调试好可能用到的各个技术设备,做到宁可备而不用,也不要等需要的时候没有准备。
第一、要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授权,依法取证,严格履行所需相关文书手续,合规合法地开展司法鉴定取证。第二、围绕电子数据信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着力规范操作程序。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方式方法很多,具体要结合案件需要、要求和实际条件积极开展取证工作。技术骨干人员要识别电子数据取证前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审查有无有意或无意的增删失真,尤其是对潜隐证据、删除证据、延展证据的搜集,要按照时效性要求,及时校验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恢复、提取、固定电子数据,要坚持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则,确保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信息为原始主证据,以打印、拍照、录音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为补充证据。相关影像资料对取证环境前、中、后不同阶段均要涵盖,既要反映全面整体概貌,也要有针对性要素的“特写”,相应笔录记述标注详略要得当。第三、是后续的鉴定和取证中,也要全程操作留痕,形成“无死角”的闭环。总之,要确保电子数据证据从起始提取到司法鉴定运用,全链条合法规范、真实完整,相关场景可重现。构建电子数据取证、鉴定证据印证体系,让证据在法庭上“开口说话”。这就需要全体工作人员将电子数据取证、鉴定证据、法庭审核采信融合贯通,排除疑存,积极构建一体化、精细化的印证体系。一要注重关联性与同一性的有机契合。当事人进行网络电子信息交流,一般情况都有虚拟身份。所以,电子数据中往往存在两种身份,即:现实身份和虚拟身份。技术人员在进行证据搜集及运用时,找寻现实身份与虚拟身份的关联点并对身份还原很关键,这些关联点主要是网络终端和虚拟身份,还原认定的方法主要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交流时活动轨迹、上网终端归属及使用情况等综合判定;二是要注意形式的完整性与实质的真实性。取证工作中要特别注意虚拟身份表达内容的形式的完整性和意思表述的真实性,鉴定和取证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查明和使用电子数据,不能故意删减对当事人有利的电子证据内容,更不能随意片面地解读其意思。比如以手机端微信信息取证为例,既要梳理使用人现实身份与终端设备手机、微信账号关联性,当事人现实身份与虚拟表达身份的同一性,又要结合当事人自认或具有独立来源的其他证据对表达内容及真实性进行解读,形成关联的、环闭的有效证据链条,使电子数据信息证据能够完整的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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